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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明知过期仍售卖 二手交易免责约定不作数

发布时间:2026-07-03 09:18:33


    二手闲置平台便利群众处置旧物,但过期食品严禁流转。所谓“不退不换”约定不能逾越食品安全法律红线,恶意索赔亦难获司法支持,交易务必严守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郝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闲置干海参出售信息,买家翟某主动联系洽谈。交易前,郝某明确告知海参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保质期至2021年1月,交易时已过期四年有余,并同步提供产品细节图片,双方明确约定“二手物品售出不退不换”。翟某在充分知晓产品过期瑕疵的前提下确认下单。

    首次交易完成后,翟某再次向郝某支付1400元,购入同款棒棰岛干海参,该盒海参已过期七年。数月后,翟某以海参超期为由诉至其他法院,主张退还全部货款26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价款赔偿。该一审法院判决郝某返还全部货款,郝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

    2026年3月,翟某就第二次1400元的过期海参交易,向上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翟某自认购买时明确知晓案涉海参已过保质期,仍主动购买。且其在本案诉讼前已自行食用案涉海参,交易全程未向卖方或平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常理。

    同时,法院查明,翟某作为原告,在全国多地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同类诉讼案件。

    【裁判结果】

    出售过期食品,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条文,不存在例外情形。即便交易发生在二手闲置平台、卖方已如实告知产品瑕疵、双方约定“售出不退不换”,均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规范,案涉网络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郝某需返还1400元货款;翟某需返还案涉海参,无法返还则对应扣减退款金额。

    个人偶尔转让闲置食品≠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中,郝某仅少量、偶发处置家庭自用囤积的闲置海参,售价低于市场行情,无长期、批量售卖、以此牟利经营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范畴。且郝某在出售过程中完整、如实披露食品过期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翟某在明知食品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再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存在所谓的“个人闲置豁免”。预包装过期食品属于法定禁止流通物,无论线上二手平台还是线下私下转让,无论数量多少、频次高低,普通个人转售过期食品均属违法,交易协议一律无效。卖方需返还货款,买方需退回货品,无法退回的依法折价处理。

    私下“不退不换”免责协议无效。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健康,属于法律刚性管控范畴。民事双方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定责任。若买家食用过期食品引发身体损害,卖方还需另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区分闲置处置与食品经营行为。个人少量、偶发处置未过期的家庭闲置食品,不构成经营性销售行为;但只要食品已过保质期,一律禁止对外流转,不存在私人闲置交易的例外空间。

    消费者理性交易,抵制恶意索赔。明知商品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借机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批量提起诉讼牟利的行为,违背民事诚信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合规交易,杜绝以诉讼牟利的恶意维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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