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9月,郭某某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张某某、谢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支出自身车辆维修费用1万余元,另行赔付张某某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谢某某车辆维修费6千余元。郭某某案涉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事故处于保险期间内,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依据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保险事故系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发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本案结合郭某某本人陈述、运营平台订单、车辆行驶里程等证据,足以认定郭某某将投保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私自从事跑腿营利接单活动,改变车辆使用属性,致使车辆运行风险显著上升,且其未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新能源汽车免责事项说明书》已对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相关免责条款予以加粗提示,并凭借投保回访视频证实郭某某充分知晓免责内容,已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郭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车主投保车辆商业保险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日常通勤、私人出行等非经营性用车,可投保非营运商业保险;若用于网约车、跑腿、货运等营利营运业务,车辆出险风险远高于家用车辆,必须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营运类专属商业保险。
若车主刻意隐瞒营运使用情况,低价投保非营运保险,车辆在营运接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风险与承保风险严重不匹配,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赔商业险。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均由车主自行承担,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