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口头承揽交易引发的货款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不大,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仅能依据零星微信聊天记录和碎片化记忆维权。同时,案涉公司地址不实、相关人员失联、部分当事人服刑,导致送达困难、主体难定、事实难查,案件审理阻力重重。承办法官坚持小案不小办,多方摸排线索、线上核实案情,细致梳理证据、厘清权责、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口头达成服装加工承揽约定,由原告制作30套西服与衬衣,双方约定总价款14600元。原告收取1000元订金并按约完成全部服装交付后,多次向刘某催收剩余13600元尾款,始终未能回款。2025年,原告首次提起诉讼,因案件主体身份模糊、实际责任人阿伟服刑、有效证据不足等诸多阻碍,最终无奈撤诉。2026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案件依旧困难重重,原告无法提供涉事公司准确地址及完整人员信息,仅有少量微信聊天截图佐证,被告刘某及实际责任人阿伟均处于失联状态,案件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始终无法厘清。
针对本案案情复杂、线索缺失、当事人难以对接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助理未简单依据举证规则迳行裁判,而是秉持审慎办案理念,主动作为。承办法官联动被告户籍地派出所、服刑场所等相关单位,全方位摸排当事人线索与沟通渠道,成功联系上服刑人员阿伟,并通过微信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材料送达。针对当事人无法线下到庭的情况,法院采取线上视频开庭模式,打破沟通壁垒,逐步查清案件事实,确认案涉服装订单历经多次转手,牵涉多家公司及多名工作人员。经三小时线上释法明理与耐心调解,阿伟自愿全额支付案涉服装尾款,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广大商事主体应当树立常态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摒弃“小额交易无需书面凭证”的侥幸心理,严格规范交易流程,完整留存沟通记录、货物交付凭证、交易相对方身份信息等核心证据,有效规避纠纷发生后出现的举证难、找人难、追责难的问题。市场主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规范订立书面合同,留存完整交易资料,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倡导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若发生商事争议,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积极维权,依托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经营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