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典型案例

【尚法有典】个体工商户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

发布时间:2026-10-28 09:09:01


    基本案情

    辛某为上街区某会所充值会员,用于店内保健服务消费。此后,该会所经营者刘某于2026年7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而辛某仍有价值598元的服务未消费。辛某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尝试联系刘某协商退款事宜,始终无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辛某诉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5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电话联系刘某未果后,随即依法邮寄诉讼材料,同时,上门找到刘某当面开展释法工作,重点告知其个体工商户注销仅消灭字号的主体资格,不能免除经营者对经营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告知预付式消费下退款义务不因注销而消失及拒不履行对应的法律风险。经法官释法明理,刘某理解了自身法定责任,纠正了“店铺注销就不用还钱”的错误认知,当即主动联系辛某,全额退还598元未消费款项。该纠纷一次性化解,辛某收到退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属于特殊民事主体,其主体资格依附于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仅意味着该经营字号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不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不等于经营期间的债务就此消灭。本案中,辛某预存费用后,会所负有按约提供对应服务的合同义务。经营者刘某在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服务合同债务情形下办理注销,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辛某依法享有解除对应部分服务合同、主张返还剩余预存款的权利。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经营者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经营字号注销后,原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依法由经营者个人承继。

    法官提醒

    广大市场主体应当明晰,注销个体工商户并非逃避预付式消费债务的“避风港”,办理注销前,应当主动梳理、结清经营债务及消费者预存款项。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如遇预付商家注销、失联等情形,可直接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