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8日9时30分许,在上街区济源路与汝南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南处,张XX开着挖掘机施工,陈XX为自己施工方便,指挥张XX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张XX将该处的三根通信电缆线挖断。经河南省郑州通信传输局证明该次障碍历时200分钟,影响48780用户通信中断。
上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XX指挥他人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并致48780用户通信中断20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上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XX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