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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唱女受猥亵 加害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21 16:26:17


    2010年4月4日22时30分许,杜某、张某与另外两人酒后到郑州市上街区金色时代娱乐会所206包房内唱歌。期间,杜某用左手拇指和食指强行摸坐在其和张某中间陪唱女的阴部,被害人反抗后,张某又强行将陪唱女所穿衣服的拉链拉开,后二人同时强行抚摸陪唱女的乳房,导致被害人右胸受伤。因被害人反抗和另一服务员上前制止,张某将被害人跺倒在地,后被害人报警,二人被抓获。2010年4月7日,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由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2000元,并履行完毕。

    上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张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二被告人从物质上安抚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章出处:摘自郑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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