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下午,李一X伙同李二X(已处理)、“阎”姓男子(在逃)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上街区,由李二X假扮荥阳三高(现为上街区实验高中)校长,“阎”姓男子假扮学校财务科科长,由李一X以荥阳三高做高低床为由将被害人苗XX带到荥阳三高门口,三人骗取被害人苗XX信任后,要求被害人苗XX办理一个农业银行的帐户以备结帐,后李八斤随被害人苗XX在当地农业银行一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存折并存入了100元。在被害人苗XX办理银行卡时,李一X记住了银行卡的密码。随后,三人将被害人苗XX约到上街区绿岛茶社签合同。四人在茶社谈话期间,李二X趁被害人苗XX不备,将被害人苗XX的银行卡调包,后李二X要求被害人苗XX往其银行卡上存钱以验证有无经济实力。被害人苗XX出茶社后即在其存折上存入了30 000元。随后,李一X将被害人苗XX银行卡上的现金30 100元取走。现赃款被三人挥霍。
上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一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一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一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于2010年7月1日判处被李八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