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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致乘车人死亡 负主要责任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6:28:23


    2009年9月8日1时许,张一X驾驶豫BSX268号富康牌轿车,沿310国道郑州市上街段自北向南行驶至巩义市交界处时,与停在路东侧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洒水车和铺路机相撞,造成豫BSX268号富康牌轿车损坏、张一X受伤及乘坐人张二X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一X驾驶报废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二X无责任。

    上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一X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虽然死亡人为乘车人,但因张一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仍要获刑。鉴于张一X家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文章出处:摘自郑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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