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朋友喝酒期间发生矛盾,因言语不合引起殴斗,致使其中一人受伤住院。受伤者认为自己受到侵害,遂将与他发生殴斗之人告之法庭。
2010年1月14日15时许,安XX与高XX、张XX及戎XX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春来饭店喝酒,安XX与高XX发生争执,安XX用手扇了高XX下巴后,高XX、张XX及戎XX对安XX进行殴打,饭店老板见要出大事,就将几人拉扯开。2010年1月20日,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诊断,被害人安XX的伤情为:1、左侧第9肋骨骨折;2、胸部软组织挫伤;3、左眼外伤;4、头皮擦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安XX的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高XX、张XX分别于2010年2月9日、4月1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峡窝镇派出所投案。并且2010年2月14日,高XX、张XX的亲属及戎新堂与安XX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安XX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5000元。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X、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高XX、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8月4日,上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