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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03 10:51:52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收费许可证号:38001

      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 案件受理    

(一) 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2.5%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2%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5%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9%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7%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6%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  

(二) 非财产案件    

1 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100-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50-100  

(三) 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四) 行政案件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2 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五)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100  

二 申请执行案件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500  

2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① 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②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5%  

③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④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  

⑤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1%  

三 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命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3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  

四 申请支付令的 财产案件受理费 三分之一  

五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七 破产案件依据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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