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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1-23 10:58:03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出租车司机张某驾驶出租车沿上街区工业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上街区火车站三四百米时发现前方六七米处路中间有一个“物体”(不知是人还是别的东西横在路中间,以上来自张某的供述),张某赶紧刹车,结果还是撞上了那个“物体”,并推着那个“物体”向前走了一段距离,后来,他感觉那个“物体”从车底盘下过去了。由于害怕,张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开车回到家中把情况给其姐说了一下,其姐有些担心就和张某一起开车赶到事发现场。他们到时看见警方已经封锁了事发现场,并且看到有一具尸体躺在路边,后来他们就离开了现场,张某将其姐送回家后将车开到一个卖汽车配件的商店把保险杠换掉,将旧保险杠扔到一个沟里,然后开车回了老家。

    公安机关因在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受害人身份的物品,于是发布了认尸通告。在公告发布后有人来到公安机关认领死者,公安机关在证实后将尸体进行火化并将骨灰交给被害人家属。警方通过排查将张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在张某老家将其抓获。

    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并对张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了公诉。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检察院移送的卷宗在定罪方面存在一些疑点,即受害人在张某撞击前是否还有生命迹象的问题,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于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如果被害人在被撞击前有生命迹象,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张某是正确的。

    其次,假如受害人在被撞击前已经死亡,那么死者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没有生命的物体,和一块石头是没有什么区别。张某开车时撞击到这样一个物体时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有关这方面的证据警方并没有提供,张某也一直辩称其不知所撞的是什么,并希望警方能够调查清楚。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疑点可以对被害人进行痕迹鉴定,所谓痕迹鉴定就是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及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本案要运用痕迹鉴定中的工具鉴定,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也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

    结合本案,可通过工具鉴定来鉴定被害人身上是否存在重复碾压的痕迹。如果受害人在张某撞击前已经被别的车辆碾压过,可通过工具鉴定的方式检查出来。由于每辆机动车轮胎的型号、花纹都不一样,因此,机动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肯定会留下痕迹,如果能确定被害人身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碾压痕迹,就需要侦查机关证明被害人是被张某撞击后死亡还是另有其人。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在交通事故中证据对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在没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到法院未免有些仓促。法律是严肃的,它的判决结果就决定了一个人以后的命运。因此,司法人员在作出判决以前必须慎之又慎,使案件的每个细节都要有充分的证据得到证明,并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力时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漏掉一个坏人。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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