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孙某,89岁高龄,和丈夫王某婚后无子女,分别于1957年和1976年收养一女一子,并辛辛苦苦把他们养大成人。老人的丈夫于1982年因车祸去世,其生前留有一处宅基,后养子将这处宅基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在城乡规划时享有了因拆迁补偿所产生的权益。
起初,孙某尚能自己照顾自己生活。后来,老人身体状况不如以前,需要跟前有人照顾,养女出嫁后经常回来看望老人,有时还接老人到自己家中居住一段时间。
老人本指望被告养儿防老,照顾晚年生活。可是,自老家宅基拆迁之后,养子对老人的生活不管不问,特别是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养子说有事出去三天,结果出去八个月不见人,电话停机,外出前也未支付给老人一分生活费,养子的妻子在此期间也没有照顾老人。老人身体不好、身边也没人照顾,生活困难,对指望养子照顾彻底失去信心。于是老人将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并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所产生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法官前后三次走进老人家中进行调解,并邀请其所在村委会参与调解。最后,考虑老人在庭审中坚持要求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再加上双方曾因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恶化,法院从照顾老人安度晚年角度出发,对老人诉请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予以支持,并依法分割因拆迁所产生的权益。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