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姚某,向其借款6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遂将其诉至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百般推脱,声称已经将其名下的房产转卖了给朋友张某,并收取了一部分房款用于还债。执行干警得知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杨某的房产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只能在同一村民组下的村民之间买卖,而杨某的朋友张某不是其所在村组的村民,所以杨某无法将其房产卖给张某,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改口张某应是租住他的房子。执行干警将其房产查封拍卖并要求其与租户限期搬出,而杨某却迟迟不予配合,经过两次腾房公告后,上街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2月22日下午,集结法警、执行员8名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杨某家中,更换门锁,清点财物,强制其腾房。因为被执行杨某的房产所在地在荥阳市,上街法院执行局为确保执行活动的安全,邀请了荥阳市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
在强制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的母亲的情绪比较激动,为了老太太的人身安全,避免在腾房过程中碰擦到老太太,上街法院执行局干警在荥阳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协助下,将老太太带离现场,确保腾房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