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有人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而且被担保人多为亲朋好友或者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为其做担保的时候又过多的碍于情面,并未实际考察过对方的信誉以及偿还能力,感性大于理性,这就造成了很多担保人为欠款人偿还债务的事实,大多数担保人在面对法院执行的时候总是认为自己很冤,而且很不配合,甚至有暴力抗法的情况,比如说:阻碍执行员进门、撕毁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究其原因还是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不清楚、不理解。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另外,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大多数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所以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担保人更多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担保人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责任,服判而不上诉的居多,可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欠款人跑路,而担保人又不愿履行义务的情况,除了担保人不理解法律、觉得自己很冤之外,更多的是责任心的缺失,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告崔某为被告马某担保向武某借钱10万元,作为担保人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均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跑路,被执行人崔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是在崔某要还钱的时候,临时打起了退堂鼓,觉得自己冤枉,当执行干警去家里找他的时候,其亲属还有恶语相向并且撕毁文书的举动,随后,执行干警将崔某司法拘留,其家属才主动送来执行款,并表示吃一堑长一智,走出觉得自己是冤枉的心理门槛,担负起责任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才是做人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