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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鹏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时间:2017-06-20 18:38:30


    ——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采取纠集家属采取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围困执行干警等方式干扰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梁某青诉陈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某青各类损失20731.37元。判决生效后,陈某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青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鹏采取拒接电话、拒不露面等方式规避执行,既不来法院接受执行调查,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6年12月6日晚,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对其进行带离的过程中,陈某鹏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并纠集家属采取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围困执行干警等方式干扰执行,采取阻挠、威胁等方式围堵法院干警,企图阻止法院干警对陈某鹏的带离,在后续干警增援后,依法将陈某鹏强制带离并对其司法拘留15天。

2016年12月,梁某青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刑事立案后,陈某鹏家人将全部执行款项交到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立案后,不主动履行义务,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执行,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在执行干警发现其下落,对其带离的过程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侮辱,纠集家属聚众干扰执行,妨碍法院正常的执法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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