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变卖名下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某某公司诉刘某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某某公司财产损失、鉴定费102676元。判决作出后,刘某忠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某某公司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忠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且私自将其名下车辆以9万多元出售给他人,卖车所得款项没有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刘某忠于2012年与郑州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2013年刘某忠书面向法院保证每月交执行款1000元,但自2015年9月至法院刑事立案后再未向法院交来执行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10月,刘某忠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郑州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以被告人刘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忠在法院执行立案后,既不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且私下将其名下财产变卖,所得款项没有偿还申请人。刘某忠常年跑大车,每个月都有稳定的收入,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且刘某忠两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