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牛广华将16万元执行款发放到申请人成某手中,虽然还差两万元执行款未拿到手,但申请人成某已感到心满意足。
据了解,该起案件在上街法院和郑州中院分别经历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一审认定事实:原告成某的妻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两位被告张某和李某系夫妻,于2012年登记离婚。2011年8月,在两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以投资理财为由向原告成某借款,原告成某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张某转账16万元,被告张某出具收条一份,注明用于共同投资理财,利息按月支付,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1年8月、9月被告张某通过交通银行分别向原告成某转账支付利息3200元。2014年被告张某向原告成某出具2万元借条一份,关于这份借条原告成某陈述该笔借款实际发生在2011年,系2014年更换的借条,但原告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这个说法,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是被告张某个人债务。在庭审过程中,两位被告均无故缺席,一审法院基于认定事实,判决:被告李某和张某归还原告成某16万元借款,被告张某于归还原告成某2万元借款。
上诉期内,两被告均提出上诉,李某认为前妻张某和成某是共同投资理财,不是借贷关系,本案16万元借款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不应自己偿还,若是借贷关系,理应扣除2011年8月、9月支付给成某的3200元利息。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份,成某向上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方努力,申请人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将李某工资每月为其预留600元生活费,剩余款项用于偿还成某。协议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考虑到长期付款需多支付滞纳金,不如一次性将借款还清,于是将16万元拿到法院交给执行干警。
笔者认为,本案虽看似只是平常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内部蕴藏着的商业投资风险仍发人深省。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法院的审执案件中均占有很大比重,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出借钱款时未对对方的偿还能力作出准确预判,或因贪图高额利息,最终导致血本无归。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张某就是受到高额利息诱惑,将钱借予他人投资,差点让几十年的血汗钱付诸东流。倘若碰到资质较差的投资公司,张某作为投资人代表可能要独自承担几十人的损失,对于他来说,无论如何是承担不起这种损失的,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出借人来为此买单。因此,作者在这里想要再次提醒大家,借款需谨慎,投资要小心,切勿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大部分以借款合同形式向多名原告借款,将零散资金汇聚成具有相关规模的资金流用于投资理财,因为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原告丝毫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即便对方不还钱,原告也可以拿着借款合同去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广大群众在参与借贷的时候应严格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风险保护意识,不然即便赢了官司,也极有可能遇到执行不能,无法顺利追回欠款。
(作者:张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