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小编带您看看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帮您擦亮双眼!
“小卤蛋”&“大民生”
民以食为天,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健康消费的理念的逐步形成,人们对于食品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出于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自1995年以来陆续发布,并不断修订完善,适应时代的迅速发展,在2015年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是对食品健康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出了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文通过一颗“小卤蛋”简要分析民生“大安全”。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2日,原告小白(化名)在某网络平台购买被告XX公司生产卤蛋130份,共计16箱,单价36.8元,价款总计4784元,用作礼物馈赠于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小白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970,即该产品是卤蛋的执行标准,其配料中却含有添加剂三聚磷酸钠和红曲红。而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三聚磷酸钠和红曲红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应该在卤蛋上使用。故其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要求退还购物款4784元,并赔偿47840元。
裁判要点
本案中,对于涉案产品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和三聚磷酸钠,原、被告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如何购买放心食品?
1.看资质:首先要看食品经销商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
2.看包装:要看包装有无破损或外漏,密闭性金属包装是否有膨胀现象,包装装潢的文字、图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问题,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检验检疫证明等。
3.看有效期:食品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伪造生产、保质期限等问题;
4.看批文: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注有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食品标签认可编号等资质批准文号。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重要问题,更是核心问题,民众的健康才是国富民强的根本。当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敢于运用法律大胆维权,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推动社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预付会员卡 & 诚信大考验
以办理会员卡的形式先行收取消费者费用的服务合同,在当前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其在本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而此类消费形式中,商家往往提供一些打折、赠送等优惠吸引消费者充值。当出现纠纷时,退还合同费用的计算方式应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原告在被告庞某某经营的某某母婴生活馆办理会员卡,并缴纳会员费2980元。2018年1月25日当原告再次去被告处发现该店铺不再营业并张贴了告示,将店铺转让给刘某某。后原被告双方协商退费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庞某某、刘某某返还原告剩余服务费1013.2元。庞某某辩称,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的数额计算方式错误,原告在办理会员卡所支付的费用系每次正价次数费用,办理会员卡时赠送的次数未支付相应费用,故相应的赠送次数不应当退还服务费。
裁判要点
本案中,消费者在某某母婴店办卡充值,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办卡约定提供服务,某某母婴店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回卡上余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庞某某主张消费卡消费分为“正价”次数、赠送次数,赠送次数不应退款,消费者购买消费卡时并未区分“正价次数”和赠送次数,无论正价的次数和赠送的次数均应当视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剩余的次数应当按照“正价次数”加赠送次数均价退款。故本案一审支持了退还原告未消费服务费1013.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办卡消费要注意哪些细节?
1.办卡消费前要认真选择有诚信、有规模、可靠的商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2.办卡前可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商家资质、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3.充值金额最好小一些,注意保留凭证、合同等书面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办卡消费是目前常见的一种消费交易模式,它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引发了许多消费纠纷。通过宣传披露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防止上当受骗的能力,让办卡消费真正为生活带来便利。
销售欺诈 & 三倍赔偿
经营者故意隐瞒所售车辆油耗、经过维修等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4日,原告小王(化名)因相信被告河南某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宣传,与被告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辆白色的上海大通牌汽车,价款163000元。原告于当天支付总价款并提车,但被告未提供汽车合格证书。2016年7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领合格证,原告才发现被告在车辆的油耗和其他重要指标上隐瞒车辆真实信息,并且车辆在第一天使用中就出现故障,被告却未能解决,在维修过程中原告发现车辆已经有过维修记录,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车辆多次出现问题,但被告一直没有合理解决。后原告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名举报,经查实,工商局认定被告有虚假表示行为并进行了处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裁判要点
本案中,被告作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汽车销售的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489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受到被告欺诈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车辆并返还购车款16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购买新车需要注意什么?
1.谨慎选择汽车销售商,认真查验经营者的资质和性质,仔细阅读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注意每一个细节,防止销售商恶意加价、拖延交车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3.在提车时可以邀请机动车的专业人员陪同,并对车辆的配置、状况等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留存车辆详细信息资料;
4.购车后如果发现车辆存在瑕疵或严重质量问题应尽快固定证据,主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映,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在车辆交易中,商家隐瞒车辆缺陷、虚假宣传等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一规定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调动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强化了经营者规范经营的义务。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此时,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选择维权。本期公布以往受理的有关案例,就是为了呼吁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